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扩水增湿、生态补水等工作,改善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