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推行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