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