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蚀,提高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