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