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绿化建设中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望春玉兰、市花月季等优质种质资源的种植与养护,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植物的多样性,确保绿地系统的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