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监测,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和应急处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