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