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疫病监控,保障生态安全。
禁止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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