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疫病监控,保障生态安全。禁止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