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