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减少废弃物排放。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减少废弃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