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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