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