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和光污染防治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噪声污染和光污染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