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补偿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补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