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加强管理、统筹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