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加强管理、统筹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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