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