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并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禁止引进、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以及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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