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绿色生态屏障和南水北调中线干渠(南阳段)生态走廊的保护,强化生态功能,划定水源保护区,控制开发建设,确保水质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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