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辖区的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等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水生态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河流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流管护标准,加强对河长制的监督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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