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丹江流域南水北调水源地、淮河源头水源地、白河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保护区;
(二)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
(三)寺山国家森林公园、淮河源国家森林公园、独山森林公园、紫山森林公园等森林公园;
(四)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邓州湍河国家湿地公园、淅川丹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唐河友兰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公园;
(五)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南阳宝天曼世界地质公园等地质公园;
(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一)丹江流域南水北调水源地、淮河源头水源地、白河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保护区;
(二)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
(三)寺山国家森林公园、淮河源国家森林公园、独山森林公园、紫山森林公园等森林公园;
(四)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邓州湍河国家湿地公园、淅川丹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唐河友兰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公园;
(五)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南阳宝天曼世界地质公园等地质公园;
(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