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点流域、河流、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白河、唐河、淮河、湍河、赵河、灌河、潦河等流域及丹江、鸭河口等水库的综合整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梅溪河、汉城河、温凉河、护城河、邕河、溧河、三里河、十二里河等城市内河的治理和保护。
水行政、应急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经依法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责令作业单位及时清除弃料、平整堆体、回收处理污染物,修复作业现场的自然生态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梅溪河、汉城河、温凉河、护城河、邕河、溧河、三里河、十二里河等城市内河的治理和保护。
水行政、应急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经依法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责令作业单位及时清除弃料、平整堆体、回收处理污染物,修复作业现场的自然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