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为核心,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生态安全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