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建立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