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