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绿色生态廊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构建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宜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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