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确定不同区域的建设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