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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