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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