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