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空间规划要求和主体功能定位,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