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