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实行生态环境决策责任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审计机关应当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