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