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跨区域的重要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