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开展各类公益讲座、展览展示等活动,积极推动相关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具有南阳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鼓励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服务活动。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培养生态文明意识。
鼓励各类学校定期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公益事业。
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开展各类公益讲座、展览展示等活动,积极推动相关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具有南阳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鼓励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服务活动。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培养生态文明意识。
鼓励各类学校定期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