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城镇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可再生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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