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鼓励公众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鼓励公众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