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应当适当增加财政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