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应当适当增加财政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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