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环境治理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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