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明确投诉举报部门和电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