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