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有关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