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