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依法推行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