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生产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