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资源实际情况,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与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相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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