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条例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