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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