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