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